公告日期:2024-12-31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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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力泰”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合力泰”或“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对公司及子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和说明,保证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4 年 11 月 22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作
出(2024)闽 01 破申 33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福建华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日,福州中院作出(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福建华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同时担任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合
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4)闽 01 破 25 号、(2024)
闽 01 破 2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合力泰重整计划》”)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江西合力泰重整计划》”,下文如无特别说明,与《合力泰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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