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承诺,即公司向本所提供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向本所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并确保该等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
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公司提供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西合力泰”或“子公司”)分别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
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闽 01 破申 33 号、(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福建华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福州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闽 01 破申 33
号、(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公告》和公司重整工作安排,分别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上 午 9:30 和 10:30 在 全 国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及子公司的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因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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