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1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4]第 31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四年十二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4]第 31 号
致: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统股份”)委托,指派本所陈星烨律师、王颖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除增加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姜少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
沟区安居南路 802 号鸿瑞豪庭 3 栋 6 层(西)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7,429,07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9019%。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69 名,代表股份 1,302,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700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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