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3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0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后的第二审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取得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称“中蓝建设”)为本诉第三人、反诉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
本诉金额:原审一审诉讼起诉本金 119,039,999 元及利息等款项合计1.82 亿元(即财产保全金额),发回重审第二审阶段成套公司变更了诉讼金额,变更后本金 111,168,648 元及利息等款项合计 168,615,314 元。
反诉金额:10,000,000 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2012年河北盛华项目停工后,为避免扩大损失,经河北盛华同意,成套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运回,并推进二次利用以减少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293.11万元(不含税),累计回款13,782.9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款和剩余存货充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1,155万元,并对相关预期风险充分、合理计提预计负债1,019万元。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以及公司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成套公司因与河北盛华的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盛华支付各类款项及相关利息等合计1.82亿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月,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院送达的(2016)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院依法作出(2016)冀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2016年11月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系案涉EPC总承包合同中成套公司的土建施工分包商)。河北盛华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3.4864万元,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10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号之一],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的上述反诉请求。2017年11月,成套公司再次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院提起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三人为中蓝建设,河北盛华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河北盛华的反诉将与成套公司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成套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河北省高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1)河北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成套公司欠款1,560,375.58元;(2)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3)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案件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2020年3月,成套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523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2020年4月,河北省高院对案件重新审理。2022年12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2011年3月26日签订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2.河北盛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套公司10,852,195.2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以10,852,19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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