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兼总裁)
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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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兼总裁)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海亮股份实际控制人冯海良之一致行动人、董
事兼总裁冯橹铭自 2024 年 6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5,883,9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海亮股份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海亮股份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之子冯橹铭,目前担任海亮股份董事、总裁。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冯橹铭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经核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冯橹铭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1228****,
2、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1规定情形;
(5)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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