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聘任会计师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络、收集相关信息、整理文件档案等具体工作。
如需要,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或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六)注册会计师人数、业务规模等条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
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
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其他方式:对前一年度承担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综合评价,符合监管相关规定和公司需求的可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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