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宝武镁业 公告编号:2025-01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宝镁”)于2024年8月27日接受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巢湖宝镁于2025年1月6日收到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罚〔2025〕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收集管网和切换阀门即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3“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行政处罚裁量表,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2%、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6%、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仅涉及1项数据、信息、内容、证明或材料弄虚作假0%、验收通过7%、12个月以上
14%、两年内2次环境违法(含本次)4%、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84,000元(叁拾捌万肆仟元整)。
二、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以上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组织人员积极进行整改。公司将督促巢湖宝镁进行整改、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企业绿色发展。
本次巢湖宝镁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不会对巢湖宝镁正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罚〔2025〕1号]。
特此公告。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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