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06 18:33:14 股吧网页版
粤传媒: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11 年 7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28 日经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6 月 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通过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
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要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

第十条 公司的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原则性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