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4-029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14件二审终审案件,公司需承担责任的金额98.99万元(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后续将在履行相关责任后对二审终审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予以冲销;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余额 1714.44 万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计334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3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9月29日、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6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一)》(2023-00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2023-004)、《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2023-022)、《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2023-026)、《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五)》(2023-02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六)》(2023-033)、《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七)》(2023-04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八)》(2023-055)、《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2023-058)。2024年3月1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2024-006)。2024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1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一)》(2024-024)、《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二)》(2024-027)、《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三)》(2024-028)。
二、 本次诉讼二审终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938号、(2024)粤民终940-949号、(2024)粤民终991、992号、(2024)粤民终1527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公司(原审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本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陈*月等14名自然人投资者
原审被告(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审被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撤销(2022)粤0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陈*月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2023)粤01民初1427-1432、1452-1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2023)粤01民初1492-1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2023)粤0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陈*月等被上诉人承担上述相应案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三、案件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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