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3 21:43:08 股吧网页版
纳思达:重大仲裁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4-107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受理,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申请人主张金额:689,018,524 美元及利息、仲裁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经仲裁机构开庭审理,该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一、 本次仲裁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12
月20日收到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太盟投资”
或“申请人”)的代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发来的《NOTICE OF
ARBITRATION Between 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And NINESTAR
CORPORATION(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件(以下简称“《仲裁通知》”)。
太盟投资基于其与纳思达、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
称“合资公司”)、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朔达投资”)于2016年11月签订的《股东协议》及相关修订协议(以下合称“《股东协议》”)所引起的卖出期权争议向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提出仲裁申请。

2024 年12 月23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通知纳思达其已受理太盟投资的仲裁申请。
二、 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Claimant):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被申请人(Respondent):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仲裁请求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689,018,524美元现金;裁定被申请人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利率支付复利(复利从前项请求所裁定的金额确定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与本次仲裁相关的所有费用等。

(三)申请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根据《仲裁通知》,申请人主张其目前持有合资公司32.02%股权,以及未获偿付股东贷款本金82,135,434美元(“卖出权益”)。申请人主张纳思达未能按约完成卖出权益的收购,遂就此争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并主张纳思达按照底价收购卖出权益。申请人目前预估卖出对价的底价至少等于689,018,524美元(截至2024年12月19日)。

三、 本次仲裁案件的背景

2016年4月19日,上市公司与太盟投资及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联资本”)签署《联合投资协议》,约定按照51.18%、42.94%、5.88%的股权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用于对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利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盟国际”)的100%股份的收购。2016年11月29日,前述交易完成交割。交割后,上市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系君联资本管理的投资机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51.18%、42.94%、5.88%的股权,而合资公司通过多层下属公司持有利盟国际的100%股份。详细内容见上市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2022年2月,合资公司与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由合资公司回购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的部分股份,本次回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合资公司54.29%、40.20%、5.51%的股权。详细内容见上市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境
外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