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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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03 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 月 28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宜
春市环城南路 581 号公司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春晖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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