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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
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第七条 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指定的具
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除上述职责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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