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6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作为李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
判断、确认或批准。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九、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十、本财务顾问已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订立财务顾问协议,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出了约定。
目 录
财务顾问声明 ...... 2
目 录 ...... 4
释义 ...... 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22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22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23
八、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25
九、对在交易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28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28
十一、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29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30
十三、财务顾问承诺及结论性意见...... 31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智造、上市公司 指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 指 李斌
科翔高新 指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科翔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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