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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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0037 号
致: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接受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会的通知》。本
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 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桂林市临桂区人
民南路 19 号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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