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 公告编号:2024-36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4 年 9 月 30 日终审判决六十日执
行期满后仍未执行,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原告律师函;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额为 7,297.64 万元(原始评估出资额),
对公司损益影响尚无法确定。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涉诉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院判决公司将案涉 WP 国用(2000)字第 150 号、WP国用(2000)字第 15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而该土地取得时间较为久远,一旦进入执行阶段,预计将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在内的税费,可能对公司现金流及 2024 年度或以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判决结果尚未执行,因该过户执行涉及土地资产的取得与公司出资设立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的时间均已超过20 年,税收种类、税收政策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税费金额标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无法对于具体税费进行预估,实际缴纳金额以税
务部门的认定为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已于 2024 年第三季度对该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收到原告律师函可能对预计负债金额产生进一步影响,但具体影响需在执行阶段方能明确。公司正采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尽快明确合理的预计负债金额,后续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案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合悦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悦升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罗立贵
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周爱强
第三人: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金堂公司”“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叶宏森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合悦升公司因与公司及汉金堂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其作为汉金堂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将证号为 WP 国用(2000)字
第 150 号、WP 国用(2000)字第 15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
地权属登记至汉金堂公司名下,并承担相关税费;
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办理其以实物出资的索道大厦变更登记至汉金堂公司名下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确保汉金堂公司能够依法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实现权益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送达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费等)。
2024 年 3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3]鄂 0192 民初 3153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
日内,将案涉 WP 国用(2000)字第 150 号、WP 国用(2000)字第
15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2、驳回原告湖北合悦升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 406,68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武
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本案二审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例受理费 406,682 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 年 9 月 30 日,终审判决六十日执行期满,公司尚未就诉讼
事宜与原告取得和解,并仍在积极推进该事项的妥善处理。
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2024 年
3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4)、
2024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19)以及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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