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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9 18:23:14 股吧网页版
*ST贤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0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 公告编号:2025-002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9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 428 号寰宇汇金中心 9 栋
1 单元 5002 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135,234,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2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6,310,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15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4 人,代表股份 8,924,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4 人,代表股份 8,92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4 人,代表股份 8,924,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8%。

注:截止本会议召开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33,452,875 股,不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960,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0%;反对 1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 1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41%;反对 1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弃权 1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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