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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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320 号
致: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之约定,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东华科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吴光美先生、崔从权先生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初步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三)2019年11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国资考分
[2019]682号《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19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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