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3 19:50:38 股吧网页版
沃尔核材: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4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坪
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文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