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56-2 号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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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56-2 号
致: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及本次解除限
售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注销的相关审议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注销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0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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