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3-24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2010 年3 月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规范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 条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决策机构,行使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
领导和制约。
第1.03 条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享有股东大会另行赋予的
职权。
第1.04 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
第1.05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会议主席。董事
长应当由公司董事担任,并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和罢免。
第1.06 条 董事、董事长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
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董事职务。
上述人员任期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任期届满时
为止。
第1.07 条 董事、董事长均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需提前三个月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未选任出新董事、董事长期间,该董事、董事长
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
第二章 董事
第2.01 条 董事均为自然人,且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2.02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应当保
证忠实、全部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
第2.03 条 董事应当按时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当积极参加公司
组织的各项活动。如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或表决。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2.04 条 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及股东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内,因其失职
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议
第3.01 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
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明确可以用通讯方式举行。
第3.0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第3.03 条 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需在五日前通知董事,如有本规则规定
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临时董事会;副董事长
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3.04 条 董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以举手表决
的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外,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3.05 条 就某议题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保留该议
题,待下次董事会议表决。
第3.06 条 董事会会议应接受监事会监督,公司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董
事会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其他公司职员出席会议并发言。
第四章 决议事项
第4.01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议形成决议,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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