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3-24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经2010 年3 月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制度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
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
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
有的股份达不到大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3、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
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
实的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
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1、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2、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3、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4、要求公司人员无偿为其控制的企业或其指定个人提供服务;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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