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4-16
六和律师 关于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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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马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蒋政村、张琦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上午在浙江省
杭州市石祥路2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
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0年3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下称“《会
议公告》”)。前述《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六和律师 关于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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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计408,36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75%,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于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前述人员均为
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做述职报告。
3、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会议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六和律师 关于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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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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