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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16:56:52 股吧网页版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30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42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
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罗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平县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云0324 民初 3483 号。现将《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建兴(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罗平锌电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002 号公告。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将上述案件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中证
公司和被告杨建兴的申请,罗平县人民法院追加了该证券侵权事件期间在年度报告中签字的董监高李尤立等 19 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年 4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该起案件审理终结,罗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经审理,罗平县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中证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其以罗平锌电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身的证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公司未依法进行追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公司应当就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履职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主张。尽管投资者陈*秀的损失与罗平锌电股份公司董事长杨建兴等高管的证券虚假陈述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因证券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当造成的损失非同一损失,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应以罗平锌电股份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陈*秀在内的众多投资者对第三人罗平锌电股份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涉案标的额巨大,现仍有很多案件正在审理中,第三人罗平锌电股份公司最终将承担的赔偿金额目前并不确定且无法固定,进而,因虚假陈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亦不明确,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4221.00元,由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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