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3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产业基金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10 亿元参与设立北京国信海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2020 年 7 月,产业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20 年 9月,产业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7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15 日在巨潮资
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产业基金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的需要,经与北京国信中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友好协商,双
方确认并同意,拟将产业基金存续期由 5 年延长至 7 年,其中投资期限由 3 年延
长至 6 年,退出期修改为 1 年,暨投资期结束日期从 2023 年 7 月 31 日延长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退出期顺延至 2027 年 7 月 30 日。根据投资期限等的相关变
化,双方拟共同签署《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续产业基金存续期变更等相关事项。
三、本次拟签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产业基金的经营期限为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 7 年(“经营期限”),即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7 年 7 月 30 日。
2、产业基金作为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 7 年(“存续期限”),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
3、投资期为产业基金工商设立成立之日起至下述两者较早时间点:(1)成立日后的第 6 个周年日;(2)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期提前终止之日(含存续期限提前终止之日)(“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本产业基金不应从事新的项目投资活动,但完成投资期内已经签署条款书、意向书、框架性协议或有约束效力之协议的投资安排除外。投资期届满日之次日至产业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的期间为产业基金的退出期(“退出期”)。
4、产业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前,普通合伙人认为产业基金的存续期限需要延期的,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经持有 75%以上实缴出资总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延长期”)。
5、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本协议以下约定收取管理费:(1)投资期的第 1 至 3
周年,按照产业基金的实缴出资总额 2%/年收取管理费;(2)投资期的第 4 至 6周年,按照产业基金尚未退出的剩余项目投资成本(扣减已亏损核销项目)的 1%/年收取管理费;(3)在退出期内,按照产业基金尚未退出的剩余项目投资成本(扣减已亏损核销项目)的 1%/年收取管理费;(4)若产业基金存在延长期的,延长期内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投资期中止期间及清算期内,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产业基金延长存续期限事项符合其实际运作情况并满足其经营需要,未改变公司原有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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