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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18:45:17 股吧网页版
东方海洋: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8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1、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股份且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3、公司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同时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
内部审计监督与奖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要求对其下属子公司进
行管理、控制,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各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各职
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完善
《公司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细化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治理。

第十条 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将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子公司章程由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协商
制定,其主要条款需由公司拟制或经公司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报告等途径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和批准。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派出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全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委派或任命,并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公司推荐的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后担任,并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

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是公司在职职工,其每届任期由
子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为完善子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子公司
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不得由本子公司经营业务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前报送公司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
公司授权委托指定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分管负责人汇报。

全资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即公司。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资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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