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此外,根据证监会的监管政策,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股权结构调整亦应遵守上述监管要求,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清晰、完整、稳定。
2025-01-01 19:10:45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根椐《纪要精神》,东方海洋需要重新明确控股股东,因为私募基金不能成为重整后控股股东。
2025-01-01 19:13:52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
2025-01-01 19:15:21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机构类型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股权、创投)
2025-01-01 19:16:42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五矿金通:机构类型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股权、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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