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责任是公司经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责任项目保障了公司与所在社区和员工建立长久积极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项目的境内执行和捐赠资料的归档。
第六条 财务部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对捐赠项目和对外捐赠支出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
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符合当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公司管理层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库存产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合法、具有完全处分权,且没有任何权利负担。
下列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学业的救济、救助款项或实物资产;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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