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的管理,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等。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资产(一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
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金融资产的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十一)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
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
值准备。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章 金融资产的减值
第八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
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
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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