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综合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还将根据经
营环境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并通过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保证制度有效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公司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公司主营业务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及专业审计的要求。公司组织内部审计
人员不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或培训,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不参与任何与其监督职责相冲突的管理职能或业务职责,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与立场。从业务部门转入内部审计部门的员工不能负责审计其上一年曾负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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