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断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聘任,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
聘任,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深交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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