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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8:15:11 股吧网页版
东方海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1月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检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独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活动。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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