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确定各类舆情的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就舆情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等互联
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更
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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