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4号),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建设”、“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宏润建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甬兴证券、兴业证券和中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宏润建设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宏润建设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宏润建设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万元,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145,772,594 股(发行股数为拟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底价),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330,750,000 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34,770,88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8.19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即本次发行底价为 3.43 元/股。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71元/股,为发行底价的 108.16%。
(四)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1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032,933.67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0,967,064.5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50,000 万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3 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规
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均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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