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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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17 号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广
东建工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等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广东建工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广
东建工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广东
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在广东省广
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85 号建工大楼 11 楼会议室召开,由广东建工副董事长马春生主持。
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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