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由于多种概念加身于12月26日涨停,当晚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控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5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12月27日得润电子开盘即跌停。笔者认为,应完善立案调查事由相关信息披露。
股价之所以下跌,主要是投资者担心上市公司构成财务造假,甚至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有股民就在股吧表示“会不会退市?给个准确答案”。得润电子在公告中称,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进行了自查,2023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经查,公司存在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包括对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更正等,但股民的疑问仍然难解。
梳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流程,上市公司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需发布信披公告,但股票仍正常交易。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判决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可能触及重大违法退市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判决生效,股票停牌,停牌后1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目前,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上市公司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到初步确认构成重大违法并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此期间股票仍可正常交易。只是一旦上市公司被调查,投资者担心构成重大违法,可能被强制退市,复牌后股价往往大幅下跌。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成为影响股票价格的最不确定因素,投资者基本就是在摸黑投机,谁更掌握上市公司的具体违法情节信息,谁就离风险更远一些,但最终有些上市公司未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持股投资者却可能低价割肉、仓皇出逃,对其或有不公。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可初步明确调查事由。在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市场,不仅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比较广泛,各类媒体也有关于上市公司的调查报道,对于一些立案线索比较明确,甚至前期已有监管部门介入初步查明违法违规事实的案例,证券监管部门可在《立案告知书》中指明调查主要事由,经上市公司披露之后,有关各方就可结合已有信息,来研判是否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是否可能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从而做出投资决策。
二是善用股票停牌措施。股票停牌有利于保证公平信息披露,但又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其中存在两难矛盾。股票停牌制度设计,不仅要着眼于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更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为遵循,该停牌也需停牌。有些案例由于涉嫌违法违规情况不明晰,证券监管部门一时难以明确或披露立案事由,此时最好是对股票实施停牌,停牌既可避免不公平交易发生,还可防止大股东等违法违规嫌疑人减持行为,同时可固定受害投资者群体,方便民事追偿。
事实上,目前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都会申请股票停牌,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投资者信息获取渠道不对等引发不公,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立案事由还不十分明确的,更应实施股票停牌,因为立案信息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这个现象本身,已经充分说明其中巨大不确定性对股价的巨大影响,停牌有利于消除其中部分不确定性影响。证券监管部门调查有进展的,包括初步查明的违法违规线索,可能触及违法违规红线的,也可及时向市场通报,交易所可权衡其中利弊,视情况及时对股票复牌。(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