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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0 19:42:03 股吧网页版
中工国际: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1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科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
属企业是指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全级次企业。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级次均指管理层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在境内
外从事的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
类衍生业务)和以货币、利率、汇率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掉期业务(以下简称货币类衍生业务)。除此之外,公司及各下属企业不得开展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金融、期货、外汇、行业监管、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 慎原则,坚持以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树 立“风险中性”理念,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 模及期限,禁止盲目冒进,减少商品或货币波动对经营利润 的影响,保持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 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 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 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 的原材料。

(四)集中管理原则:公司总部按照国资监管要求,根 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负责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资质申报、预算编制、 组织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公司及下属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的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 合规手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部是公司全系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
任主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和日常工作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推动各下属企 业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

(二)负责汇总审核公司及其有业务需求的下属企业开 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负责在审 议批准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不得再向下授权。
(三)应根据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 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已建立的管 理制度。应负责识别、评估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 业务时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 应对方案。

第六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各下属企业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 册。各下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二)提交的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和专项预算及调整 事项等,需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批。

(三)应根据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 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应负责识别、评估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 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
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应当就金融衍生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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