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及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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