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任职条件,以及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八条 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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