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1.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罢免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察与协调,并检阅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其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并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亦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主要包括:
1.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2.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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