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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20:43:08 股吧网页版
宝鹰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智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集团”)出售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3、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针对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事项,控股股东大横琴集团已在本次交易中出具明确可执行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立昌 黄宇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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