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预案(修订稿)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本预案(修订稿)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五、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预案(修订稿)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修订稿)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核准或同意注册。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 年 2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 10 月 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 年3 月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2023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
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1 月、2023 年 11 月、
2024 年 12 月获得了国机集团的批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控股股东国机集团及其子公司国机资本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除国机集团及其子公司国机资本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国机集团及其子公司国机资本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包含国机集团、国机资本,国机集团为国机精工的控股股东,国机资本为国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国机集团、国际资本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审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474.11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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