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国机精工”“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
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国机
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46 号)(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述“报告期内、近三年”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9 月,
“报告期末”指 2024 年 9 月 30 日。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
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根据回复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供应链业
务之光伏贸易中,PT.IDN SOLAR TECH 和腾晖光伏同时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公司自上述主体采购光伏组件后,主要销售至 Aptos Solar TechnologyLLC 等海外客户。2021 年,公司供应链业务之榴莲、丁腈手套贸易业务中,分
别预付 916.38 万元、827.32 万元采购货物,对应销售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仍有
701.93 万元、234.92 万元未回款;榴莲、丁腈手套贸易业务的开展模式均为客户主动联系发行人后,发行人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寻找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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