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4-12-28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鑫富股份 编号:2004-013
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杭州亚华企业公司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用自有资金购
买杭州亚华企业公司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以下简称青山湖培训中心)。青山湖培训中
心是临安市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变卖的,价格为2210万元,本公司购买该
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2004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就该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研究论证,审议并一致通过了购买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的预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购买
资产事项查看了相关资料及进行了实地考察,他们认为本次购买行为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附后)。
本次购买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尚需提交本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青山湖培训中心的基本情况:
青山湖培训中心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余村青山湖桥头,占地面积16175.5平方米,
土地性质为旅游业用地,房屋建筑面积12967.97平方米. 土建部分已基本完工(尚未竣
工验收),附属设施配置较齐全。该培训中心在建工程房产建设规划许可证、房产建设规
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齐全;在建工程质检合格;土地为行政划拨土地,房屋部分已办
房产证;全部土地及已办房产证房产均抵押交通银行临安市支行,抵押额为831万元。该
培训中心自95年开工以来由于资金不足,至今停工近七年。现临安市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
需要,对其依法进行变卖。
根据临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杭州亚华企业公司青山湖培训中心法院组织变卖
情况说明》,对土地问题,临安市土地管理局对临安市人民法院的资产处理情况已核
准,核准变卖后的土地性质为旅游出让土地,出让期限为40年,国有土地出让金由法院
在变卖价格中支付,其他过户契税、手续费由购买方承担;对青山湖培训中心所欠债务
问题,全部由临安市人民法院处理,购买方所收购的资产为产权明晰、没有设定抵押的
资产;原杭州亚华企业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其他款亦与购买方无关。
2、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评估的有关情况:
1)根据临安市人民法院的委托,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青山湖培训中心的房产及配
套设施进行了价格鉴证,价格鉴证基准日为2004年2月19日,价格鉴证方法采用重置成本
法,价格鉴证价值为人民币1234.3774万元,并出具了临价经字(2004)第04号《关于
杭州亚华企业公司青山湖培训中心的房产及配套设施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有效期
为半年。
2)根据临安市人民法院的委托,临安绿顺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青山湖培训中心的地
价进行了评估,估价基准日为2004年2月15日,评估价值为1095.0814万元人民币,并出
具了临地(价)(2004)字第061号土地估价报告书,本估价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至
2004年8月23日止。
3)根据以上评估情况,青山湖培训中心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
币2329.4588万元。
因为本次购买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的价格由临安市人民法院确定,因此公司未委托
相关机构对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进行评估。
四、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1、购买价格
按照临安市人民法院对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变卖的价格,公司购买价格为人民币
2210万元。
2、支付方式
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购买事项,公司将于2005年1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购买款。
为保证购买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已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支付保证金220万元。为避免造成
公司损失,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否决本次购买事项而造成的保证金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五、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青山湖培训中心资产的资金,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与招股说明书所列
示的募集资金使用无关。
六、购买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近几年来,公司通过积极稳步的快速发展,已在精细化工产业特别是泛酸领域取得
了一定的成果,拥有了一支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较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这一
切已经夯实了公司发展基础。现根据公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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