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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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24-1368
致: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 月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藕路
288 号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同时,《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在贵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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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