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2113
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为伟星股份实施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仅就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3、本所已得到公司承诺,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
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期
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4.44
元/股的价格授予 161 名激励对象合计 2,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
4、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797,850,4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该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完毕,鉴此,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2,860 万股。
5、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完成了 161 名激
励对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合计 28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 2,574 万股。
6、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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