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8 19:05:31 股吧网页版
招商积余: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9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25 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4 年 11 月 28 日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62,478,35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776%。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1,371,91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57%,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8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371,91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57%。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