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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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25 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4 年 11 月 28 日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62,478,35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776%。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1,371,91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57%,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8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371,91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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