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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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局港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2 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2 招港 01”或“本期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会议”)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方式、召开程序、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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