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
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2120号《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00股,并于2023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年4月24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88,0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转增股本35,200,000股,公司总股本由88,000,000股增加至123,2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23,2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2,400,0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92,400,000股,占总股本的75.0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2,336,102股,占总股本的18.13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相关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股东、监事吕银彪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4)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5)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公司股东、监事吕银彪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本人所持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3)本人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兴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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