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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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405 号
致: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汤海龙律师、王茂竹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办公楼 3-1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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