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 1402 号浦发银行大厦 12 楼
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9 日 0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 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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